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泉刑终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罗雄妨害公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雄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泉刑终字第1296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雄,务工,家住梁平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6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雄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5)狮刑初字第156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罗雄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方向盘锁一把,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罗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罗雄以服从原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罗雄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雄撤回上诉。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5)狮刑初字第156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家典代理审判员  苏中福代理审判员  张小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叶昭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