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012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西安意倍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意倍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1255号原告西安意倍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武,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重军,系原告西安意倍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迅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光理,系被告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兴化家居苑二标项目部负责人。本院在审理西安意倍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意倍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方已经偿还部分欠款,下余款项列有还款计划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意倍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8元人民币,减半收取为529元由原告西安意倍达建设工程公司负担。审判员 解联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建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