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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执字第39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孟穗生与柳州万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穗生,柳州万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中执字第399-1号申请执行人孟穗生。被执行人柳州万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东新区。关于孟穗生申请执行柳州万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城中民一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书和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柳市民三终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孟穗生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柳州万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柳州市万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1×××82账号中的存款52000元。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柳州市万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11×××82账号的冻结可以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招幸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刘 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