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8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刘向瑞诉王成松、解一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向瑞,王成松,解一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895-1号原告刘向瑞。被告王成松,成年。被告解一传,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向瑞与被告王成松、解一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向瑞主动提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刘向瑞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解一传所有的鲁Q×××××号轿车的查封。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由原告刘向瑞负担。审 判 长 高兆利审 判 员 包 楠人民陪审员 吕全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