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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26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康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涿民初字第2676号原告康某某,住涿州市。被告胡某某,住涿州市。原告康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环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康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3月25日登记结婚。2005年1月29日生一子取名胡某,由于草率结婚,加之性格等多方差异,婚后双方争吵打闹不断,被告好逸恶劳。同时被告从未承担过家庭生活及儿女抚养的必要开支,原告为了挽回夫妻双方的感情做了很多努力,但都得不到理想的效果。时至今日,双方毫无感情可言。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胡某归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胡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康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于2014年3月25日登记结婚,2005年1月29日生一子取名胡某。原、被告现已分居,被告常离家不归。2015年7月28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称夫妻感情已破裂,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彼此应互相理解包容,珍惜婚姻家庭生活。原告要求离婚,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康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环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志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