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XX与石建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655号原告XX,男,生于1978年10月1日,甘肃省酒泉市人,无业。被告石建强,男,生于1986年3月15日,农民。(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石建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5年10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承担。审 判 长 张 芸代理审判员 赵 静代理审判员 何 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永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