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中民立终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胜利与党柱、孙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胜利,党柱,孙永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民立终字第000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胜利,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党柱,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浩,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景延东,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孙永峰,男,汉族,居民。上诉人张胜利因与被上诉人党柱、原审被告孙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5)临渭民初字第0241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曾口头约定发生纠纷由渭南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应由渭南市仲裁委员会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胜利认为本案应由渭南市仲裁委员会裁决,应提交书面仲裁协议。张胜利称双方系口头约定仲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米米代理审判员 李 蕾代理审判员 刘伟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