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公民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8-03-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河西支行与罗建国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河西支行,罗建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公民初字第50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河西支行,住所地:茂名市茂南区红旗中路1号。负责人:梁少丽,行长。委托代理人:柯之华、郭明,均为该支行员工。被告:罗建国,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河西支行诉被告罗建国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河西支行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河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河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再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秋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