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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156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钊与被执行人宋磊、杨云英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钊,宋磊,杨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566-3号申请执行人:宋钊,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宋磊,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杨云英,女,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钊与被执行人宋磊、杨云英债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莱州执字第1566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宋磊银行存款50000元。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以(2015)莱州执字第1566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宋磊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洪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