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执字第156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钊与被执行人宋磊、杨云英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钊,宋磊,杨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566-3号申请执行人:宋钊,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宋磊,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杨云英,女,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钊与被执行人宋磊、杨云英债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莱州执字第1566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宋磊银行存款50000元。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以(2015)莱州执字第1566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宋磊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洪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