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许洺鑫与唐山集川药业利康制药有限公司、蒋跃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065号原告:许洺鑫。被告:唐山集川药业利康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跃勇。被告:蒋跃勇。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洺鑫诉被告唐山集川药业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蒋跃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洺鑫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洺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洺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480元,由原告许洺鑫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