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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许洺鑫与唐山集川药业利康制药有限公司、蒋跃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065号原告:许洺鑫。被告:唐山集川药业利康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跃勇。被告:蒋跃勇。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洺鑫诉被告唐山集川药业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蒋跃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洺鑫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洺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洺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480元,由原告许洺鑫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