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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50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余某甲与余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甲,余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5075号原告余某甲,女,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余某乙,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甲与被告余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甲于2015年10月22日以“现原、被告经亲友劝解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甲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余某甲负担。审 判 长  谢志民代理审判员  高丽钦人民陪审员  方志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显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