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滨民初字第16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苗杰与林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苗杰,林瑶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滨民初字第1617号原告周苗杰。被告林瑶。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苗杰诉被告林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苗杰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苗杰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苗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周苗杰承担。审 判 长 蓝钦如人民陪审员 杜文华人民陪审员 陆文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桑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