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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滨民初字第16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苗杰与林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苗杰,林瑶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滨民初字第1617号原告周苗杰。被告林瑶。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苗杰诉被告林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苗杰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苗杰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苗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周苗杰承担。审 判 长  蓝钦如人民陪审员  杜文华人民陪审员  陆文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桑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