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4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余艳琴与咸宁宏大城市广场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424号原告余艳琴。被告:咸宁宏大城市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宏大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延快,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咸宁市长安大道特188号(城际铁路咸宁南站旁)。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艳琴诉被告宏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咸宁宏大城市广场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3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阮文胜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