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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终字第30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吕瑞平与沧州李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瑞平,沧州李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终字第30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瑞平。委托代理人:王敏,河北腾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李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千童大道东方世纪城*座。。法定代表人:李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白玉宽,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劳动争议纠纷。上诉人不服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上诉人沧州李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给付上诉人吕瑞平5000元;二、上诉人吕瑞平就劳动关系及工伤赔偿事宜不再向被上诉人沧州李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三、双方当事人之间再无争议。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吕瑞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吕瑞平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景岭审判员  李 霞审判员  付 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志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