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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二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姜启与被告希胡勒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启,希胡勒,希都日古,哈达,李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297号原告姜启,住吉林省双辽市。被告希胡勒,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希都日古,55岁。被告哈达,36岁。被告李永,40岁,住吉林省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启与被告希胡勒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启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启撤回起诉。审判长  顾旭玫审判员  姜小静陪审员  杨静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