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二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姜启与被告希胡勒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启,希胡勒,希都日古,哈达,李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297号原告姜启,住吉林省双辽市。被告希胡勒,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希都日古,55岁。被告哈达,36岁。被告李永,40岁,住吉林省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启与被告希胡勒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启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启撤回起诉。审判长 顾旭玫审判员 姜小静陪审员 杨静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