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法民初字第107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杨曦与重庆协信远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曦,重庆协信远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0786号原告杨曦,男,198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协信远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65号,组织机构代码56161873-2。法定代表人邹淑媛,重庆协信远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曦与被告重庆协信远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曦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曦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杨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交纳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曦负担。审判员 汪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鹏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