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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34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褚叶军诉张小红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3429号原告褚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褚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褚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雁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 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