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何德红、楼苏建与楼苏建、单超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德红,楼苏建,单超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548号原告何德红。委托代理人龚辉祖,浙江思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慧霞。被告楼苏建。被告单超旦。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德红诉被告楼苏建、单超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德红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德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69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何德红负担。审 判 长 朱晗晟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人民陪审员 吴晓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经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