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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商初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淄博市临淄区齐城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与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市临淄区齐城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979号原告:淄博市临淄区齐城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李守仝,经理。被告: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北京鑫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法定代表人:马志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市临淄区齐城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诉被告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市临淄区齐城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淄博市临淄区齐城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淄博市临淄区齐城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