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三初字第022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沈阳今日兴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太美银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今日兴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沈阳太美银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三初字第02246号原告:沈阳今日兴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沈阳胡台新城。法定代表人:多立伸,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鹏,系辽宁新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太美银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卜彪,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沈阳今日兴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太美银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合同约定由供货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本院没有管辖权。经审查,原、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向被告供货,因被告拖欠货款,原告诉至法院。双方签定的《供货合同》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供方所在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位于沈阳胡台新城振兴五街27号,本案应由新民市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至新民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肇 一 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