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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拜民执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贺xx与被执行人孙xx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xx,孙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拜民执字第367号申请执行人贺xx,居民身份证号230xxxxxxxxxxxxxxx,女,194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街。被执行人孙xx,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女,196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xx与被执行人孙xx赡养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拜泉县人民法院(2015)拜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玄立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鹏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