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壹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壹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953号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玲。被告上海壹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汪青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壹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晓平审 判 员 胡 艳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严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