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席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97号原告:席某某,女,1969年3月27日生,彝族,务农,云南省永平县人。被告:陈某某,男、1967年10月4日生,白族,务农,云南省永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原、被告双方协商,现已和好。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席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 芸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建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