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013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朱清波与张全允、李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清波,张全允,李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1394号原告:朱清波,男,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华,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冰冰,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全允,男,198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波,男,汉族,1987年5月12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负责人:郑亚东,经理。委托代理人:常子君,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清波诉被告张全允、李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清波于2015年9月29日以尽快解决本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清波撤回对被告李波的起诉。审判员 陈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惠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