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澄青商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秦皇岛首钢长白结晶器有限责任公司与江阴华润制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首钢长白结晶器有限责任公司,江阴华润制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青商初字第00155号原告秦皇岛首钢长白结晶器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河北省抚宁县南戴河宁海道189号。法定代表人张树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臣(受秦皇岛首钢长白结晶器有限责任公司特别授权委托),秦皇岛首钢长白结晶器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贺加琳(受秦皇岛首钢长白结晶器有限责任公司特别授权委托),秦皇岛首钢长白结晶器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被告江阴华润制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月城镇北环路58号。法定代表人姜树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建庆(受江阴华润制钢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上海兆辰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野平(受江阴华润制钢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阴华润制钢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首钢长白结晶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阴华润制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秦皇岛首钢长白结晶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首钢长白结晶器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首钢长白结晶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05元(原告秦皇岛首钢长白结晶器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秦皇岛首钢长白结晶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年审 判 员  王矛勇人民陪审员  李新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