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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委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丁柏根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丁柏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委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法定代表人廖世宏,董事长。被执行人丁柏根。申请执行人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柏根追偿权纠纷一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杭滨商外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丁柏根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立案后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担保追偿款3285.84元、违约金666.67元、律师费600元、案件受理费23元、执行费5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丁柏根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丁柏根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丁柏根下落。现申请执行人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丁柏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委字第3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维仕担保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丁柏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