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民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郭XX诉袁XX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XX,袁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繁民初字第596号原告郭XX,女,1990年7月26日生,汉族,农民,繁峙县金山铺乡人。被告袁XX,男,1982年3月13日生,汉族,农民,繁峙县金山铺乡人。原告郭XX诉被告袁XX离婚纠纷,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本人16岁嫁给被告,结婚10年,有两小孩。最近几年因为被告总是听别人说三道四,从不维护我,回家还总找借口跟我吵。被告父母亲又嫌弃我能吃、能花钱,以致于公公指我名道我姓的骂我,被告却从不替我说一句话。提起我爸去世,被告还嫌弃当时给我爸洗漱,骂我妈,牵连我妹,被告姐姐还长达10年的教唆我,让我和自己娘家断绝关系。近几天更是因为闲话,被告表哥动手要打我,被告及公婆却站在一边置之不理,怨我和被告表哥吵。我和被告近几年感情非常不合,经常吵闹,故本人提出诉讼离婚。被告书面答辩称,1.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请求法庭判决不准离婚。我与原告经自由恋爱于2007年举行婚礼,共同生活至今达十年时间,生育两个儿子。原告是被他人的甜言蜜语洗了头脑,与他人结伴私奔,抛夫弃子二十余天,出走时没有纷争,原告说要回娘家,谁知一去不返,打电话也不接。2.如果原告坚持离婚,应负担两个儿子抚养费的一半83904元(12年6992元)。3.原告出走时私自从银行取出存款30000元,拿走价值10000元的金首饰,拿走我母亲2000元,如离婚这些都要归还。4.原告在华茂打工期间移情别恋,是过错方,应赔偿我精神损害金50000元,并承担重婚的法律责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0月1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先后生育两子:长子袁X,2007年9月9日生,现随被告生活,在大营小学读二年级;次子袁X,2011年7月21日生,现随被告生活,在石河村小学读幼儿园。2010年10月18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近年来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于2015年8月开始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育两个儿子,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发生一些吵闹、争执在所难免,况且原被告分居时间短,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求依法不予支持。夫妻感情需要双方的共同努力来维系,希望原被告能充分认识并改正自身缺点和不足,努力营建和谐幸福的家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郭XX与被告袁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晶晶审 判 员 梁屹斌人民陪审员 刘永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红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