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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9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15年1924号恒生源与宏华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生源公司,宏华建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924号原告恒生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法定代表人田昕,恒生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瑞,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恒生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季金龙,恒生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宏华建筑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法定代表人姜玉林,宏华建筑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申克凤,宏华建筑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等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春雨,襄阳市襄城区檀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等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恒生源公司与被告宏华建筑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恒生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恒生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生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恒生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邓新忠审 判 员  张 华人民陪审员  张露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肖玉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