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24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郑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2475号原告:郑某,居民。被告:张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10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耿智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翟汝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