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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19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宋庆国与李朋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庆国,李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918号申请执行人:宋庆国,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李朋军,农村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东民初字第3550号民事判决书,并向被执行人李朋军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李朋军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朋军名下有鲁P×××××号起亚牌汽车一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朋军名下所有的鲁P×××××号起亚牌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三、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立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温新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