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中法执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树东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东,济南星冒昇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中法执字第420号申请执行人王树东,男,194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南星冒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胡红星,总经理。王树东与济南星冒昇工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6月9日作出的(2014)济仲裁字第061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树东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济南星冒昇工贸有限公司既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树东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南仲裁委员会(2014)济仲裁字第0612号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辛丕华执行员 顾 泉执行员 陈金照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英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