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海法民二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丰县支行与蔡光武、林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丰县支行,蔡光武,林惠英,陈香娜,陈香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海法民二初字第3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丰县支行,住所地海丰县。负责人叶力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江如娜,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志阳,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光武,男,汉族,广东省海丰县人,户籍住址广东省海丰县,身份证号码:×××7516。被告林惠英,女,汉族,广东省海丰县人,户籍住址广东省海丰县,身份证号码:×××0024。被告陈香娜,女,汉族,广东省海丰县人,户籍住址广东省海丰县,身份证号码:×××3862。被告陈香华,女,汉族,广东省海丰县人,户籍住址广东省海丰县,身份证号码:×××0049。本院依法受理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丰县支行诉被告蔡光武、林惠英、陈香娜、陈香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永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按照原告提供被告蔡光武、林惠英、陈香娜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蔡光武、林惠英、陈香娜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由审判员吴海英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永辉、代理审判员彭俊生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代理审判员 李永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银辉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