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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商初字第15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郑茶芬与卢小微、郑卫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茶芬,卢小微,郑卫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1550号原告:郑茶芬。被告:卢小微。被告:郑卫丹。原告郑茶芬与被告卢小微、郑卫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法院起诉,诉请: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4675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原告起诉之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二被告于1993年9月7日登记结婚,2015年3月4日登记离婚。2010年至2011年间,被告卢小微多次向原告借款,2013年2月2日,原告与被告卢小微经结算,被告卢小微欠原告借款1046750元,由被告卢小微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据三份,金额分别为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另46750元由被告卢小微写在20万元的借款凭证背面,结算后的借据未约定借款利息。现借款本金经原告催讨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小微、郑卫丹应共同偿还原告郑茶芬借款本金104675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自2015年5月2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21元,公告费200元,合计14421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朝方人民陪审员  林海燕人民陪审员  李丽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