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熟辛商初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常熟市雪之缘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与钱瑞忠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辛商初字第00111号原告常熟市雪之缘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方浜村。法定代表人王庆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良,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校江,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瑞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雪之缘针织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钱瑞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雪之缘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雪之缘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雪之缘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7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89元,由原告常熟市雪之缘针织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栋明人民陪审员  黄玉英人民陪审员  张阿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缪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