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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民初字第23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民初字第2333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王何方,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陶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10月26日以双方已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朱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