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民初字第23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民初字第2333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王何方,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陶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10月26日以双方已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朱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