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高尚勇与赖文柱、胡晓雁、乌鲁木齐阿越啦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尚勇,赖文柱,胡晓雁,乌鲁木齐阿越啦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保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高尚勇,男,197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执行人:赖文柱,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小楼镇腊圈村北平路10号,。被执行人:胡晓雁,女,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玛纳斯县包家店镇塔西河20号,。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阿越啦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南路344号汇珉小区1-1-2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5)新立保字第30号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410763.96元、执行费0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 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敉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