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30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范金超与马晓楠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3089-1号申请执行人范金超,男,199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马晓楠,女,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范金超与被执行人马晓楠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马晓楠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黄民初字第35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0000元。经查,此案立案后,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行协商,并达成了和解协议。2015年10月22日,申请人范金超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黄民初字第3517号民事判决书所申请执行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庆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