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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09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甄俊与王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甄俊,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912号申请执行人甄俊,男,汉族,1988年9月7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王波,男,汉族,1988年5月6日生,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作出(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07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波的银行存款66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程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傅绪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