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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22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爱丽诉被告邵天莲、李建婷、王东、河南省百年酒库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2278号原告王爱丽。委托代理人李俊鹏、许明,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天莲。被告李建婷。委托代理人陈伟,丁丹丹(实习律师),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东。被告河南省百年酒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邵天莲。原告王爱丽诉被告邵天莲、李建婷、王东、河南省百年酒库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爱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31元,减半收取11665.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贾 威人民陪审员 王 奥人民陪审员 李小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