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7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唐又芳与董金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又芳,董金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772号原告:唐又芳,男,195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赵宗道,安徽剑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金平,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又芳与被告董金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告董金平身份信息不详,原告唐又芳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又芳撤回起诉系其对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又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又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童中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