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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法执字第12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赵士宝、王秀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士宝,王秀芬,王珊珊,王磊,席庆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1229号申请执行人:赵士宝,男,1963年3月18日生,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王秀芬(王立新之妻),女,1963年2月13日生,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王珊珊(王立新之女),女,1987年4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磊(王立新之子),男,1990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席庆新,男,1966年2月13日生,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士宝申请执行王秀芬、王珊珊、王磊、席庆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齐焦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丽明审判员  刘保国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