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胡治涛与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142号申请执行人胡治涛。被执行人强龙。申请执行人胡治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0014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强龙按判决给偿还其借款55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现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5)石执字第001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焦 军执行员 王小兵执行员 刘 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家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