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499号原告:陈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郑爱村代理审判员 陈乃富人民陪审员 朱丽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薛莎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