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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观景度假酒店与胡庆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观景度假酒店,胡庆勇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5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观景度假酒店。负责人:张宝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宜群,广东格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庆勇。上诉人深圳市观景度假酒店(以下简称观景酒店)因与被上诉人胡庆勇追索劳动报酬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盐法民一劳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观景酒店在二审调查时承认其单位有名叫谢某英的人;胡庆勇在原审提供的录音资料显示,在胡庆勇与谢某英交谈中,双方多次就胡庆勇底薪2500元达成共识。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观景酒店与胡庆勇曾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关于观景酒店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本院评析如下:观景酒店上诉请求无需支付胡庆勇工资差额及加班工资差额。对此,本院认为,观景酒店在劳动仲裁及原审提供的劳动合同内容不一致,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胡庆勇的工资标准及工资结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胡庆勇在原审提供的录音资料显示,在胡庆勇与谢某英交谈中,双方多次就胡庆勇底薪2500元达成共识;观景酒店在二审调查时承认其单位有名叫谢某英的人;由于观景酒店未申请对录音资料进行司法鉴定,本院对该录音资料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综合以上情况分析,胡庆勇主张的试用期底薪2500元、试用期满底薪2688元较为可信,故原审酌情认定的胡庆勇工资标准及工资结构并无不当,据此判决观景酒店支付胡庆勇的工资差额及加班工资差额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胡庆勇在原审提供劳动合同试图证明其工资情况,观景酒店请求对胡庆勇在原审提供的劳动合同进行司法鉴定,本院认为,依照上述分析,本院未依据胡庆勇在原审提供的劳动合同认定胡庆勇的月工资情况,故无需对胡庆勇在原审提供的劳动合同进行司法鉴定,本院对观景酒店的司法鉴定申请不予准许。观景酒店上诉请求无需支付胡庆勇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对此,本院认为,胡庆勇主张观景酒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观景酒店主张胡庆勇私自离职,但双方均未举证证实,原审根据公平原则,视为系观景酒店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判决观景酒店支付胡庆勇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观景酒店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观景度假酒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冼  朝  暾审 判 员 何  伟  云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国荣(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