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0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肖某甲与肖某乙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1200号原告肖某甲,女,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和家庄镇,农民。被告肖某乙,男,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和家庄镇,农民。原告肖某甲与被告肖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闫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某甲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甲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甲负担。审判员 闫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党国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