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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诉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桂珍、鲁家生、鲁家峰、鲁家东、武阳与被申请人蔡明、耿永成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诉保字第00055号申请人张桂珍,女,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申请人鲁家生,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申请人鲁家峰,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申请人鲁继东,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申请人武阳,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申请人蔡明,男,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被申请人耿永成,男,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申请人张桂珍等以被申请人蔡明驾驶登记所有人为耿永成所有的苏C-AW3**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配偶鲁帮渠死亡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蔡明驾驶登记所有人为耿永成所有的苏C-AW3**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保全。申请人鲁家峰向本院提供登记在其名下的皖LD91**思威牌轿车一辆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蔡明驾驶登记所有人为耿永成所有的苏C-AW3**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查封。对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的登记在鲁家峰名下的皖LD91**思威牌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光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