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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18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李俊余与谭福海、冼佩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余,谭福海,冼佩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820号原告李俊余。委托代理人:卢炳基,河池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谭福海。被告冼佩泞。系被告谭福海的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余与被告谭福海、冼佩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俊余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谭福海、冼佩泞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余撤回对被告谭福海、冼佩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俊余承担。审判员  谢忠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