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34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徐顺诉被告松原市宁江区鑫鑫种业经销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顺,松原市宁江区鑫鑫种业经销处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423号原告徐顺,男,汉族,1953年3月13日生,农民,住前郭县。委托代理人熊伟。被告松原市宁江区鑫鑫种业经销处。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顺诉被告松原市宁江区鑫鑫种业经销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8元,原告依法缓交。审判员 胡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