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苍商初字第24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与高有理、陈银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高有理,陈银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245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555号。代表人:林小兵,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智江、薛进军,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有理。被告:陈银妹。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诉被告高有理、陈银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53元,减半收取8676.5元,由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梦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秀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