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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民初字第008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赵某诉被告咸阳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贾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城民初字第00874号原告赵某,男,199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马庄镇押大村*组***号,公民身份证号6104021990********。被告咸阳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贾某某,男,汉族。原告赵某诉被告咸阳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贾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2014年12月13日,咸阳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某某向赵某借款1200000元,用于给咸阳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土地证,借款到期后至今未归还。由于贾某某现已经死亡(审理中赵某撤回对贾某某的诉讼请求),该笔借款用于咸阳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土地证,贾某某系咸阳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行为是代表公司从事经济活动,所以贾某某的借贷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此笔借款应当由咸阳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院认为,因原告赵某未能提供被告咸阳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曾多次给咸阳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无法送达,依法应当驳回原告赵某对被告咸阳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某对被告咸阳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15751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 沧助理审判员 赵 斌人民陪审员 李文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戴 倩 关注公众号“”